【以案說安全】未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塵,嘉興森雅家具有限公司被依法查處
基本案情
2022年3月8日,海寧市斜橋鎮應急辦執法人員在對嘉興森雅家具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森雅家具公司)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,發現該公司未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燃爆粉塵(木質粉塵)進行及時清理,作業現場粉塵沉積較為嚴重,經現場測量,部分設備上木質粉塵沉積厚度達6mm。執法人員當即攝像拍照取證,在對現場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后,出具了執法文書責令企業限期整改,并將相關情況上報海寧市應急管理局。3月12日,海寧市應急管理局對森雅家具公司涉嫌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。
違法事實
根據《工貿行業重點可燃性粉塵目錄(2015版)》,森雅家具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木質粉塵屬于可燃爆粉塵。經調查,森雅家具公司未按照《粉塵防爆安全規程》(GB 15577-2018)有關“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可燃爆粉塵,應制定包括清掃范圍、清掃周期、清掃方式等內容的清掃制度;所有可能沉積粉塵的區域以及設備實施的所有部位應及時進行清掃”的規定及《木材加工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范》(AQ 4228-2012)有關“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可燃爆粉塵,對于粉塵的沉積區域應及時進行清掃,任何時候粉塵沉積厚度不應超過3.2毫米”的規定,定期及時清理作業場所、電氣設施等粉塵沉積區域的可燃爆粉塵。森雅家具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《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(四)項的規定。
行政處罰情況
依據《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,2022年5月20日,海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森雅家具公司作出“責令限期改正,處3萬元罰款”的行政處罰。
小貼士
《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: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或者產生可燃爆的粉塵、氣體、液體等爆炸性危險物質的,應當保證作業場所的建筑物、構筑物、電氣設備以及通風除塵、防靜電、防爆等安全設施,符合國家相關防燃爆標準要求,并落實下列措施:(四)按照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塵。
《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》第四十四條: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、第四項、第五項或者第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四項規定的,責令限期改正,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。